优选人员管理方案怎么写【131句】
人员管理方案怎么写
1、(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2、境外来(返)黔人员和非法偷渡人员。
3、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4、第四条劳动派遣人员坚持“合法用工、按需设岗、统筹使用”的原则,由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协调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工资、保险等费用的核拨、发放工作。
5、(二)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把关,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6、第十九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7、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尽量减少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或在职人员减少且暂时无法补充到位,可按规定流程申请增加劳务派遣人员。
8、第十八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
9、(一)安排未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
10、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件交回所在单位。
11、第十七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12、第十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条件之一:
13、(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14、(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15、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16、(一)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17、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18、(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19、(三)使用期内的劳动派遣人员严重失职,服务企业意识差,对大同经开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0、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情况,应当在核发后一个月内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21、(二)对持证人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
22、程序:需经过岗位设置、公开、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等步骤,同时还需要进行考察和体检等环节。
23、(一)重点人员的定义。
24、第七条新增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未经管委会批准,用工单位不得擅自新增劳务派遣人员。具体申报核准程序为:
25、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26、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27、(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8、(一)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工作任务已完成且没有新增工作任务的;
29、(三)持证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30、(一)制定方案。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出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会同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制定《方案》,报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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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具有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年以上;
32、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3、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34、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但具有大专以上同等学历,并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35、首站地和重点人员居住地要成立重点人员管控工作专班,专班人员由属地和社会防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等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重点人员交接转运及管控措施的落实,坚决做到重点人员管控全过程的无死角、全闭环。
36、《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37、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8、(三)全程闭环管理。
39、第十条用工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关心关爱劳务派遣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40、在黔无固定居住地的,应在同一隔离点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
41、(四)其他应当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形。
42、(二)开展工作。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会同用工单位按照《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做好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4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44、所在单位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
45、(二)获得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46、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47、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48、到期未换发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自行失效。
49、当重点人员到达居家隔离场所后,居住地乡镇(街道)组织社会防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及社区(村、居)做好居家隔离各项工作。
50、(二)管控要求。
51、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聘用流程:
52、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53、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54、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应进行核减:
55、第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
56、(二)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57、《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58、居家隔离期间,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需在当地乡镇(街道)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59、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60、以上重点人员均按照“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5次核酸检测(当天或次日、第3-7天、第14天、第21天和第28天)”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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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五条除具有专业技术、专业技能等特殊需求的岗位外,经批准新增加的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62、(五)劳务派遣人员主动辞职的。
63、第九条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64、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根据需求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非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等。
65、重点人员管控措施
66、(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67、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如何聘用人员的一组指导性文件。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68、第五条事业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69、对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70、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大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各组成机构、工作机构、驻区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使用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不纳入编制管理。
71、(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72、第九条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打卡考勤等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强化劳务派遣人员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由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协调用工单位、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统筹安排。考核基本要求是,用工单位协调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暂扣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基本工资一定比例(或每月工资300元),作为考核绩效工资;用工单位于第二年年初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抄送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与考核绩效工资返还挂钩。同时,用工单位抄报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给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作为续用重要依据。
73、在省外首站入境的人员,如在首站地集中隔离不满14天的,入黔后需补足14天集中隔离,并严格落实14天居家隔离和5次核酸检测。
74、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发证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75、(一)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76、人员管理前面可以用加强、研究、探讨等词。
77、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78、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79、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80、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81、(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82、(一)持证人退休的;
83、第十四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有效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或者证件专用章。
84、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应当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核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85、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6、(四)使用。用工单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承担协议规定的有限责任;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拟使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使用。
87、重点人员在管控期间一律实施闭环管理。
88、(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89、(二)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工作的;
90、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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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第十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每半年核发一次。
92、第四条各级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9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及驻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大同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94、第二章 证件申领
95、(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96、禁止伪造、变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97、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审批与使用
98、第二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99、(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
100、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核减劳务派遣人员应报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备案,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01、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102、(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103、(二)持证人调离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104、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不得从事行政审批、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执法办案、档案管理、涉密岗位等上级规定的限制性岗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实现的事项,不实行劳务派遣。
105、(二)使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106、第六条 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07、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108、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被列为重点人口: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等活动嫌疑的;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是其他破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的。【法律依据】《重点人口管理》
109、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110、(四)成立工作专班。
111、(一)涂改、转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112、第三章 证件管理
113、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114、(一)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使用人员数量、岗位职责、资格条件、使用期限、经费标准等事项,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审核;
115、(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
116、派出所对重点人员管理办法是定时报到制度。
117、第五章 附 则
118、第四章 责任追究
119、第十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20、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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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在派遣期满后是否继续使用或终止使用,或在合同期未满终止使用的,均须提前40天向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对于满足续用要求的人员,经区管委会领导同意后,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122、(三)备案。用工单位将拟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报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内容;
123、重点人员集中隔离满14天且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集中隔离点及时联系重点人员在黔居住地安排专车将其转运到居家隔离场所,并办理交接手续。重点人员转运实行全程封闭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124、第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125、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
126、人员管理例句:关于企业人员管理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但大多集中于人事管理上,探讨企业人事管理的程序化问题,与企业策略几乎没有关系。/考虑如何通过人员管理增加利润率。/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127、(四)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
128、(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29、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但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到其单位工作,需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130、第一条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31、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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