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129句优选
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
1、书馆是为读者在馆内使用文献而提供的专门场所。书馆的阅览室一般分为普通阅览室、专门阅览室和参考研究室等类型。
2、第四十三条公共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3、第二十一条公共书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剩余财产。
4、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二十五条公共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
6、第四十二条公共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7、(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8、国家支持学校书馆、科研机构书馆以及其他类型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9、第五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第十七条公共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1、电子书籍的借阅应该严格按照管理员要求操作。
12、公共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13、读者取书时,必须将代书板插入新取书的位置,阅览后自觉归架。
14、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5、第四章服务
16、有意在阅览场所藏匿书刊资料或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者,以窃书论处,并以书价的10倍处以罚金,对损坏阅览室书籍资料、设备设施、情节严重者应报学校行政或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17、公共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8、第四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19、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书馆建设。
20、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公共书馆。
21、地方人民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22、(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23、第三十三条公共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4、(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25、第五条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书馆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27、查阅目录卡片时,不可把目录卡片弄坏。不要在书上随意圈点。
28、(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29、第二章设立
30、对破坏公共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书馆秩序的,公共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
31、(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32、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3、第三十九条设立的公共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34、第三十五条设立的公共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35、第三章运行
36、第四十条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书馆数字服务,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书馆利用数字化、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37、第二十八条公共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
38、第七条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书馆事业的发展。
39、阅览室是书馆的服务设施。书馆为读者在馆内使用文献而提供的专门场所。书馆的阅览室一般分为普通阅览室、专门阅览室和参考研究室3种类型。在书馆内不要大声喧哗,不能破坏书籍。书馆的服务设施。书馆为读者在馆内使用文献而提供的专门场所。早期的书馆没有单独的阅览室,通常只在书架旁或书架中间摆放几张阅览桌。
40、第四十五条国家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41、书馆是社会记忆(通常表现为书面记录信息)的外存和选择传递机制。换句话说,书馆是社会知识、信息、文化的记忆装置、扩散装置。
42、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43、第三十八条公共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44、第二十七条公共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依法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45、第二十九条公共书馆应当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6、(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47、到书馆看书,要保持安静和整洁卫生。
48、第三十四条设立的公共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书馆。
49、设立的公共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50、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值班工作人员检查,不应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
51、第三十七条公共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52、(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53、碰到熟人可点头致意,不可在室内谈笑。
54、为确保书馆的安全,禁止在阅览室内任何地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阅览室。
55、第十三条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书馆服务。公共书馆服务建设坚持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56、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5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书馆、公共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
58、第十一条公共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59、设立的公共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书馆法
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
61、阅览室管理制度: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须持书馆(室)阅览证且经值班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阅览室阅览,书包、书籍、书夹不得带入。阅览室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不得在阅览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读者取书时,必须将代书板插入新取书的位置,阅览后自觉归架。阅览室书,只限于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若需复印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拓展:
62、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
63、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6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公共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设立的公共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65、在书馆看书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66、、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须持书馆(室)阅览证且经值班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阅览室阅览,书包、书籍、书夹不得带入。
67、(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
68、第五章法律责任
69、第二十条公共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
70、读者要爱护书,不得污损、撕毁、批注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应按制度赔偿。对于违章的读者,在未办妥有关赔偿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71、第五十一条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72、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书馆的名称、馆址、联系方式、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
73、大部分书馆中午是不闭馆的。书馆门口处一般都会标明开放时间和闭馆时间,如果没有标示,也可以向书馆的工作人员询问。
74、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书资料以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早在公元前3000年就出现了书馆,书馆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参与社会教育等职能。
75、第十五条设立公共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76、第六章附则
77、第二十二条国家设立国家书馆,主要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和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开展书馆发展研究和国际交流、为其他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职能。国家书馆同时具有本法规定的公共书馆的功能。
78、第二十三条国家推动公共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79、书馆的书刊资料属于公共财产,阅览时应注意爱护。
80、中小学书室在校内是独立部门,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中学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书馆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81、阅览室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吃东西、大声喧哗,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
82、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83、中小学书室通常归学校的教务处或书馆管理部门管理。
84、这些部门负责书室的日常运营,包括采购书、编目、借阅管理、维护书室设施等。此外,一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也可能对中小学书室进行监督和管理。
85、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书馆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86、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书馆的服务效能。
87、第四十九条公共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8、第二十四条公共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广泛收集文献信息;设立的公共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89、阅览室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不得在阅览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
90、第二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
91、(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
92、(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93、公共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94、第三十六条公共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95、第四十四条读者应当遵守公共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书馆秩序,爱护公共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96、公共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97、(一)章程;
98、第三十条公共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99、(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100、(二)固定的馆址;
101、(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02、公共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103、1857年英国不列颠博物院书馆的圆形阅览室建成开放,它将阅览室同书库分开,成为当时世界上座位最多、设备最好的阅览室。1904年中国古越藏书楼规定在楼下中厅60个座位上阅书,事实上成了专门供读者看书的阅览室。近代书馆的阅览室与书库大多有明显的界限,但随着书馆由重收藏向重利用的转变以及开架制的实行,在书库内设阅览桌和增加阅览室内的藏书已较为普遍,阅览室的设备也趋向实用与舒适。
104、第四十一条设立的公共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105、(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106、第五十条公共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07、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在阅览时撕剪、勾画、圈点书,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108、阅览室书,只限于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若需复印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109、第一章总则
110、第十条公共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
111、第十六条公共书馆章程应当包括名称、馆址、办馆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则、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112、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113、公共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114、公共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115、第五十三条损坏公共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6、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公共书馆加强与学校书馆、科研机构书馆以及其他类型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117、公共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18、(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119、公共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0、第十九条设立的公共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
121、第十二条对在公共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123、第三条公共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124、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书馆。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125、第三十二条公共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126、文献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27、独立部门。
128、不要为他人抢占座位,不要在座位上躺卧,也不要在阅览室内吸烟。
129、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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